否決權

該決議。另設立法院不信任投票,將覆議權單純化,適度釐清兩者不同概念。 現行《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34條規定,就議案進行贊成和反對之表決。自行憲以來,截至2025年2月,行政院共計提法案議16次。 根據《基本法》,行政長官可否決立法會通過的法案,並於三個月內發回立法會重議;如果立法會再以三分二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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