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印度關係

2012年91日,中華民國外交部為統一駐外人員內部職稱,明定大使館、代表處大使、公使,代表處對外仍稱代表、副代表;辦事處設總領事、副總領事,對外仍稱處長、副處長。 代表處館長為特任或簡任第十三職等至第十四職等者任大使代表、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者任公使銜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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