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國立臺灣大學校長遴選事件

2018-04-29 [2019-06-14]. (原始內容存檔于2019-07-24).  《大學法》九條: 新任公立大學校長之產生,應於現任校長任期屆滿十個月前或因故出缺後二個月內,由學校組成校長遴選委員會,經公開徵求程序遴選出校長後,由教育部或各該所屬地方政府聘任之。 教育部昨回函臺大:迅即重啟遴選程序. 聯合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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