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代役 (中華民國)

機動保安警力、守望相助社區巡守、交通助理、矯正機關勤務、收容處所警衛及其他安全維護等相關輔助勤務。 消防役(內政部消防署管轄)需具備EMT-1或以上資格者,擔任地方消防局救災及救護、病患救助等輔助性勤務、備勤、支援處理緊急事故。同時協助其他消防勤務、公益服務及臨時指派之輔助性行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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