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動物保育法(英語:Wildlife Conservation Act),基於保育野生動物,維護物種多樣性,與自然生態之平衡,而制定的法律。 1989年6月23日,制定《野生動物保育法》。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地方為各縣市政府的農業局(處)。 自1988年11月8日,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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