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 (中華民國)

保險種列出給付項目: 生育給付(勞工保險條例 第31、32條;附註:依據本條例第76-1條規定) 給付的資格 被保險人參加保險滿280日後分娩者。 被保險人參加保險滿181日後早產者。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懷孕,且符合規定之參加保險日數,於保險效力停止後一年內因同一懷孕事故而分娩或早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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