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

中華民國民事法上,債權物權化的種類主要有「買賣不破租賃」、「分管契約」、「預告登記」這三種。 現於臺、澎、金、馬實施之中華民國民法第425條第1項規定:「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一般稱此為「買賣不破租賃」,為債權物權化的表現之一。但所有權之移轉,並非只有在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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