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序列職務(佩掛三線一星):警政署科長、直轄市分局長、大隊長等職務,官等官階列「警正三階至警監四階」。 第三序列職務(佩掛三線二星):縣市警察局局長、警政署組長、主任、專門委員、簡任技正、警政監等職務,官等官階列「警正二階至警監二階」。 第二序列職務(佩掛三線三星):警政署主秘、保一總隊隊長等職務,官等官階列「警監四階至警監二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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