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中華民國)

親屬編主要在規範家族之間的親屬關係之發生、消滅及其效力,分為七章,分別為第一章通則、第二章婚姻,第三章父母子女(即親子法制),尚有第四章監護、第五章扶養、第六章家、及第七章親屬會議。 通則(§967-§971)規範血親與姻親和親系親等計算等親屬的基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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