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迫失蹤

受害者所被施以的強迫失蹤又可以稱為「消失」。 根據于2002年7月1日生效的《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在廣泛或有系統地針對任何平民人口進行的攻擊中,作為攻擊的一部分而實施的強迫失蹤構成反人類罪。2006年12月20日,聯合國大會通過了《保護所有人免遭強迫失蹤國際公約(英語:Internation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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