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

第1046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1047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第1049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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