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

2008年6月20日,中華民國政府4度修改《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大幅放寬中國大陸民眾來臺各種資格及限制,並立即自同年6月23日實施,而修正後的辦法條文共31條,涵蓋了大陸觀光事項中的人員數額、組團限制及各項因應措施。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 (頁面存檔備份,存于互聯網檔案館),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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