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

立法委員當選名單中需有半數婦女保障名額。 依照《憲法增修條文》,立法委員應於每屆任滿之前三個月內選舉出新一屆委員。憲法中所規定的各種選舉,除了立法委員有期限規定,其他選舉並無此種三個月的規定。立法委員雖然是中央層級職務,不過和地方民選職務同樣適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而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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