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以會期作為行使職權的時間單位。每年兩次會期,分別是二月起與九月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也明文規定了報到日分別是2月1日與9月1日。 立法院作為國會,運作主要依《中華民國憲法》、《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及1999年所制定,修訂之國會五法:《立法院組織法》、《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立法院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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