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區更新

彰,因此在1991年之後政府不再採用區段徵收方式推動更新。 1993年臺北市修訂「臺北市都市更新實施辦法」改變政策不由政府主導更新,而獎勵民間自行推動都市更新,給予容積獎勵,並設置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成立都市更新基金。不過,由於政府不介入,許多複雜的土地建物產權與權利分配問題難以解決,雖然核準了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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