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

委員,職權與美國參議院相似。1948年6月5日正式成立行憲後的第一屆監察院,1948年7月27日全國各地監察院各區監察使署改稱各區監察委員行署,中華民國政府遷至臺灣後,監察委員行署均裁撤。 依監察監察委員行署組織條例,監察院曾劃全國為十七監察區,設監察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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