猥褻

猥褻是未經對方同意下妨礙或冒犯他人,並引起對方感到羞恥、厭惡感、褻瀆的、噁心的行為,比如摸屁股和襲胸等。猥褻的判定標準各地民情不一,若男性向女性獻吻,在西方世界可能屬於社交禮儀(看動機、看場合、看年齡、看表情,也有可能是猥褻),但在其他地方則可能被視為強吻。 中華民國刑法第224條強制猥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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