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

在香港法院內,於香港主權移交後,稱呼法官需要在法官後加上「閣下」(The Honourable)二字,即法官閣下,以示尊敬。在香港殖民地時期,則稱為大人,即法官大人。另見按察司。 依照中華民國當地的習慣,法官在法庭內的尊稱為「庭上」;根據當地法律,在合議庭時有審判長、受命法官、陪席法官之區別。 依中華民國《法官法》規定,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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