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落馬洲車禍

11年第24號第6條)中,法院被賦予了可對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者終身停牌的權力。 東名高速酒後駕駛事故 落馬洲車禍 司機酒精超標近6倍. 明報. 2009年2月24日. (原始內容存檔于2009年2月27日).  新浪網-新聞:落馬洲大車禍司機判囚6年[永久失效連結] HKSAR v LAW Siu-ku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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