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要秘書

機要人員任用之範圍已有原則性規範,即機要秘書、監印等職務之人員,規定必須事先將擬列為機要之職務報經銓敘部同意後始能進用,亦不得任意以常任文官職位進用機要人員;但自地方制度法實施後,對於縣市政府得以機要人員進用之一級主管,何種主管得以機要進用並無規範,因此,新任首長每以延攬人才需要為由,任意設置機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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