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科罰金

罰金,又稱以錢代刑,是用繳納金錢的方式代替原宣告的刑期的制度,是從剝奪自由的刑罰變換為繳錢(罰金)的處分方式。目的是救濟短期自由刑之流弊。 在臺灣,依《中華民國刑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罪(如:竊盜罪、普通傷害罪),而受到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判決,且無難收矯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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