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人類罪或反人類罪,舊譯違反人道罪,于2002年7月1日生效的《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將該罪名中文譯名確定為危害人類罪。規約中的定義為“是指那些針對人性尊嚴極其嚴重的侵犯與凌辱的眾多行為構成的事實。這些一般不是孤立或偶發的事件,而是出于政府的政策,或是實施了一系列被政府允許的暴行。如針對民眾實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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