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

按香港法例第117章《印花稅條例》附表1,買賣香港「不動產」的第1類文件,須繳付印花稅。 不動產的法律定義還有: 《民法》第66條:謂土地及其定著;不動產之出產物,尚未分離者,為該不動產之部份。即其包括了土地和其上在或已完成之建築物。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4條:指土地、土地定著或房屋及其可移轉之權利;房屋指成屋、預售屋及其可移轉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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