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制度法》(簡稱:地制法),為中華民國之一部實體法,主要依據《中華民國憲法》及《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授予地方政府自治權限,規範地方自治事項、權利義務、政府組成、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之關係、各級地方政府間之關係等事宜。 1999年1月13日,制定《地方制度法》全文88條。同年1月25日,總統令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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