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上權

地上(英語對應詞:Surface Rights或Superficies),在法學上來說,是指以利用他人土地作營造(建築物)、工作物或竹木為目的,而取得的用益物地上的取得主要有兩種方式:一是透過直接與土地所有權人的設定行為,取得「地上人」的法律地位;另一是基於法律規定而發生的「法定地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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