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機關

中華民國國家安全機關設置權為總統所擁有,1991年制定的《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9條規定總統「得設國家安全會議及其所屬國家安全局」。 國家安全機關也稱國家安全部門,簡稱國安機關、國安部門、國安,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反間諜情報執法部門。 省級國家安全廳(局)由國家安全部與當地省級黨委、人民政府雙重領導,實際上以國家安全部的領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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