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其中不罰的條件是所謂「可受公評之事」,係指依該事實之性質,在客觀上係可接受公眾評論者,如國家或地方之政事、政治人物之言行、公務員執行職務之行為、與公共安全、社會秩序、公眾利益有關之事件等。 誹謗罪不罰的部分是以所認為之事實為依據,加以論證是非,可為正面評價,亦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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