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出境展覽文物

2002年,該法修訂通過,第六章改為《文物出境進境》,其中六十條規定“國有文物、非國有文物中的珍貴文物和國家規定禁止出境的其他文物,不得出境;但是依照本法規定出境展覽或者因特殊需要經國務院批準出境的除外”,第六十二條規定“一級文物中的孤品和易損品,禁止出境展覽”。該法2007年、2013年、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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