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所規定的一個罪名,最高可判處死刑。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是指故意以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險物質以外的并與之相當的危險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114條和115條所規定: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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