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電三法

廣電三,是中華民國法律的三項廣播電視相關法律,包括《廣播電視》、《有線廣播電視》、《衛星廣播電視》。為了推動通訊匯流,最早自2002年起,陸續有多次修法。 《廣播電視》於1975年制定通過,為促進廣播、電視事業之健全發展,維護媒體專業自主,保障公眾視聽權益,增進公共利益與福祉,維護視聽多元化,特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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