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第三十一章 侵占罪 第335條 普通侵占罪 第336條 公務或業務侵占罪 第337條 侵占遺失物罪 第338條 能量準用及告訴乃論規定 在中華民國法律中,侵占是指「持有他人之物」者,以自己所有之意思而為占有;換言之,侵占者本身係基於一定的法律關系而合法持有該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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