罰金

數額提高為10倍折算1日(也就是10-30銀,合新臺幣30-90,折算一日)。 1991年,戡亂時期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修正為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時,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仍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10倍折算一日。 1993年起的現行條文規定,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均就其原定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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