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採取執法行動時,必須堅持法治原則。終審法院已指出這兩條條文對於《港區國安法》的整體詮釋至為重要。因此完全沒有事實根據。 就報告對不同組織解散作出毫無根據的指控,特區政府強調,《港區國安法》並非旨在防範、制止和懲治與其他國家、地區或相關國際組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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