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漢年這樣的人,只要殺一個,殺戒一開,類似的人都得殺。」這次講話和前一次1956年談及潘漢年的講話,被部分人稱為“十殺潘漢年”。然而這些講話中,反而都沒有提及要處死潘漢年,只是說“殺了不利”等。 1963年2月3日,潘漢年又被送往北京市公安局團河勞改農場。 當時公安部在審訊潘漢年時,羅列了三點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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