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教正覺同修會

33期、34期,未經昭法師同意,重製昭法師1997年11月3日、12月17日、12月26日寄給被告蕭平實書信全文,及2000年7月13日寄給詹達霖書信全文,觸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擅自以重製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嫌,遭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後來昭法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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