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永鋕事件

一號小便池之臺階或地板亦有疑問,原判決撤銷並發回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2006年9月12日,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審結上訴案,認定死者係因自己小便後急於返回教室,步下臺階行走時觸及濕滑之地板,瞬間重心急劇失衡並引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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