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香港

院宣判,裁判官基於案件有疑點而判宴會營運商無罪及可領回訟費。 1名孟加拉男子2年前因於勞資審裁處法庭內扶著行動不便的女朋友出庭而大聲跟審裁官爭論而被裁定「侮辱行為」罪成。該男子需罰款5000港元。他不服裁判結果並向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提出上訴。上訴法庭法官認為審裁官定罪時有過於倉卒之嫌,故上訴得直,推翻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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