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點效

背後的理由意向即是防止"法律騷擾"(legal harassment),以及防止過度使用或濫用司法資源(英語:Judicial economy)等之情事發生。 臺灣的民事訴訟法並沒有規定,反而是否定之存在。亦即,民事訴訟法400條僅規定「經裁判之訴訟標的」有既判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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