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警察

警察與行爲人間素怨對,當無須取締未違規案件徒增糾紛之必要; 違規狀態稍縱即逝,若公務員一切行政行為均需預留證據,國家行政勢必窒礙難行; 基於公務員為公法上行為具有公信力之原則,該行政行為當可被推定為真正; 警察經專業訓練,對於職務上事項之觀察程度自遠較一般人更為專注,自誤判之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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