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

。而財產保險的起源可以追溯至1666年倫敦大火。18世紀初出現人壽保險。19世紀後期,意外保險出現。 中華民國保險法:本法所稱保險,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交付保險費於他方,他方對於因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所致之損害,負擔賠償財物之行為。 根據前項所訂之契約,稱為保險契約。 要保人,指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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